2021年9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9和2021/110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代理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建议,即中国大陆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9%,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出口商倾销幅度均为19.7%,中国大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42.7%(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除外);韩国所有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6.2%,决定从2021年6月2日起对中国大陆和韩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同时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0、7306.50.00.45和7306.61.00.21。
2020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3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Orrcon Manufacturing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的精密钢管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中国大陆和越南涉案产品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2021年6月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74号公告,对中国大陆和韩国精密钢管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对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初裁;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对越南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否定性初裁,裁定中国大陆、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的倾销幅度分别为2.9%、6.2%、-9.0~-8.6%%、-12.2%~-6.5%,中国大陆的补贴幅度为9.0%~51.6%、越南补贴幅度为0,决定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其中,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效倾销和补贴税率为9.0%、其他出口商为51.6%;对韩国涉案产品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反倾销税,韩国所有出口商的有效倾销税率为6.2%,该措施自2021年6月2日起实施。2021年8月1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0号公告称,终止对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同时终止包括越南企业Chinh Dai Industrial Co., Ltd.、Vina One Steel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在内的越南所有企业的反补贴调查。2021年8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11号公告称,终止对中国大陆企业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补贴调查。(商务部)